光伏扶貧電站再獲政策傾斜
發布時間:2018/4/10光伏扶貧電站再獲政策傾斜。4月9日,國家能源局官網公布了由能源局與國務院扶貧辦共同制定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且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電網公司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
對于光伏行業普遍頭疼的補貼拖欠問題,《辦法》規定,光伏扶貧電站在獲得補貼方面處于優先序列。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1季度前發放到位。
《辦法》提出的保障舉措還包括,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對于光伏扶貧的意義,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早在2016年3月制定的《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中明確:在光照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光伏扶貧,既符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戰略,又符合國家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戰略;既有利于擴大光伏發電市場,又有利于促進貧困人口穩收增收,是“資產收益扶貧的重要方式”。2016年以來,國家及地方層面對光伏扶貧的支持政策頻出。
《方法》稱,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2018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年內計劃下達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約1500萬千瓦,惠及約200萬建檔立卡貧困戶。
關于前期建設資金,《辦法》提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由縣級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電站規模方面,《辦法》規定,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此外,縣級政府負責落實村級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和用地,場址土地不得屬于征收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的范圍,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并符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
該《辦法》適用于國家“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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